和眾會計師:列報佣金支出應提出相關文件且為營業所需 |
佣金支出應為營業所需並提示居間仲介事實證明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以憑核實認定。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為營業所需,並提示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為要,以符稅法規定。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務新聞2011/03/08 和眾會計師: 由上述案例可知,列報支出除應有形式上文件(合約書及支付證明)外,尚應考量此行為是否為營業所需。
記帳組 板橋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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