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眾會計師:列報佣金支出應提出相關文件且為營業所需

佣金支出應為營業所需並提示居間仲介事實證明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以憑核實認定。
該局轄內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87萬餘元,經依契約等資料查得其與支付對象同為國外公司授權之代理商,無須由支付對象代為仲介,且未能提示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予以剔除。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或支付證明,惟就其資料內容查得,其與支付對象同為國外公司授權之代理商,自可逕向國外公司進口貨物,亦可向支付對象直接購買貨物,又支付對象為國外公司之代理商而非該公司之代理商,即因銷售進口貨品所得請求之佣金,自應向國外公司請求,故該公司並無須由支付對象代為仲介之必要等情,遂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為營業所需,並提示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為要,以符稅法規定。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務新聞2011/03/08

和眾會計師:

由上述案例可知,列報支出除應有形式上文件(合約書及支付證明)外,尚應考量此行為是否為營業所需

 

記帳組 板橋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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