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關資金不實的判決激增~請特別注意,勿因小失大!
公司法第九條規定,股東有據實繳納股款之義務,所以若有向事務所或金主短期借貸資本額所需資金之情事,此舉已同時違反:
1.公司法第九條(不實繳納股款)。
2.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3.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近新案例~(2020/07):
新北市從事記帳士黃姓女子明知公司登記設立後,不得將股東已繳納股款發還股東,7年內假藉匯款投資10家新成立公司,透過不知情會計師取得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向經濟部或新北市政府取得核准設立後,立即將投資股款匯出,藉此掏空公司,全案經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後依法移送,新北地檢署今天依違反公司法起訴黃女及8家涉案公司負責人,另有2家因僅是名義負責人,處分不起訴。
最新案例~(2019/05):
龔姓、蔡姓2名記帳業者,涉嫌自2011年起至2017年間,因提供驗資款給「上林」等18家公司行號,作為公司設立登記時的登記資本額,藉此收受代辦費,導致主管機關驗資不實。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公司法》起訴龔、蔡及18家公司負責人共20人。
實際案例(一):
甲君於96年曾經透過不肖記帳事務所代墊資金成立資本額200萬元之**有限公司,之後該公司雖於97年間已結束營業,但因該不肖業者遭人檢舉此不法情事,其經辦過之案件全部追查,甲君亦於99年7月遭檢察官傳喚到案認罪。甲君之後將無法申請無刑事記錄證明(俗稱的良民證)。
實務案例(二):
中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於設立登記時無法收足股款者頻增,對想藉由代客記帳業者提供之不實資金證明辦理公司登記之負責人需注意了,此行為已違反公司法規定。該局呼籲公司負責人不要為了圖一時之便利,而以不實之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一經查獲,該公司不僅遭撤銷登記外,負責人還需吃上官司,得不償失。 該局於審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篩選利息所得異常案件,經調閱銀行資金往來記錄加以查核後,發現該帳戶是代客記帳業者利用人頭所開立的,以提供資金轉入其客戶之帳戶,待取得存款證明,再將存款全數提領完畢,藉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司之增資或設立登記,從中賺取高額利息收入及代辦登記之報酬。是該局除對事務所負責人予補徵綜所稅三百餘萬元;罰鍰一百五十餘萬外,還移請法院審理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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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黃永俊 02/07 台北(2021/01/1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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